“鲍师傅”商标再起纠纷,这两家构成商标侵权,被判赔6.5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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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市东城法院对一起因“鲍师傅”商标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。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、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了“鲍师傅”文字,侵犯了原告对“鲍师傅”商标享有的专用权。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,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.5万元。
原告店铺
被告店铺
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,其通过受让获得了第12484211号“鲍师傅”商标的专用权,并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杭州、南京、合肥、武汉、成都等多地开设了“鲍师傅”糕点店,在店面招牌、产品标牌及包装袋上均使用了“鲍师傅”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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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二被告佳文佳乐公司、西贡雨小吃店销售的糕点制品与原告产品相似,并且在店铺的门头、柜台、包装袋上均使用了“鲍师傅”文字,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。原告认为,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,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,要求二被告赔偿30余万元。
原告包装
被告包装
该案中的二被告,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,与原告“鲍师傅”无关,而是来源于另一个注册商标。庭审中,二被告答辩称,其使用的“鲍师傅”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的合理使用。并称原告的“鲍师傅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3类糕点等,而二被告从事的是糕点现场制作销售,提供的是餐饮服务,故是在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饮服务范围内合理使用的“鲍师傅”文字,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。
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
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
记者:徐慧瑶 通讯员:齐琛、刘向智
监制:王宁江、王然
编辑:王海萍
流程编辑:TF017
